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方法
发布时间:2023-03-29 03:56
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表现为: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和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竞合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其他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表现为两种形式: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行政不作为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的混合。两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及责任分担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 产生背景
二、《行政诉讼法》(1989)、《国家赔偿法》(1994)与 《民法通则》121条竞合时的法律适用方法
三、《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竞 合时的法律适用方法
四、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混合 时的法律适用方法
本文编号:377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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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 产生背景
二、《行政诉讼法》(1989)、《国家赔偿法》(1994)与 《民法通则》121条竞合时的法律适用方法
三、《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竞 合时的法律适用方法
四、行政职权行为致人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混合 时的法律适用方法
本文编号:377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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