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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以意思自治原则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5-04 01:09
  《华盛顿公约》第42条首先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投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对当事人可选择的法律的范围、方式和时间,以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上,理论与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围绕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行论述,并对我国对外签署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时如何完善法律适用条款给出建议。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的法律的范围
    1.1 当事人协议选择某国国内法
        1.1.1 当事人通常协议选择东道国国内法
        1.1.2 东道国国内法发生变更时
        1.1.3 是否承认反致
    1.2 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法
    1.3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公平正义原则
2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2.1关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方式的不同主张
    2.2判定当事人是否作出默示选择的几种情况
        2.2.1 当仲裁庭的管辖权是基于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时
        2.2.2 当仲裁庭的管辖权是基于某一国际条约时
        2.2.3 当投资合同是基于东道国国内法而制定时
3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4 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限制
    4.1是否必须选择与投资合同有合理联系的法律
    4.2 东道国强制规则的适用
    4.3 公共政策的限制
5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建议
    5.1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5.2 法律适用的建议



本文编号:380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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