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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解析

发布时间:2023-05-04 05:57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作出了规定,本文试论述其概念、犯罪构成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
    1.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
    3. 犯罪主观方面。
    4. 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两罪既是情节加重犯, 又是结果加重犯。草案中“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的表述, 是加重处罚条款。
    2. 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所涉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管辖。
    3. 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4. 食品安全事故的界定应予明确。
    5. 关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导致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范围。



本文编号:380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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