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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适用误区探究

发布时间:2023-05-05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确立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制度,对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意义重大。但该条规定在涉外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法官对于第4条的适用条件、适用方式、适用结果等均有不同的看法。基于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涉外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误区进行分析,厘清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模式和路径,对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适用法》第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解读
    (一)何谓强制性规定
    (二)何谓“直接适用”
二、《法律适用法》第4条相关涉外审判实践
    (一)涉外劳动争议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二)涉外融资租赁及借款纠纷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纠纷
三、《法律适用法》第4条在涉外审判中的适用问题
    (一)《法律适用法》第4条所指强制性规定的认定问题
        1.认定“强制性规定”的依据有误
        2.认定“强制性规定”的论证不足
        3.将部门规章纳入强制性规定的范畴
        4.对重要问题语焉不详
    (二)《法律适用法》第4条所指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
        1.强制性规定不是准据法,不能作为处理整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
        2.强制性规定不是冲突规范,不能用于指引准据法
        3.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条款与法律规避条款相互独立,不能作为认定法律规避行为的依据
四、正确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建议
    (一)《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启动条件
    (二)强制性规定的认定
    (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模式



本文编号:380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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