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5-10 05:53
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时,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优先。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权人的选择权的适用规则为,当物的担保为债务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时,应分别考虑保证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情形。担保人之间不能互相追偿,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沿革
(一) 1995年《担保法》
(二) 2000年《担保法解释》
(三) 2007年《物权法》
(四) 法律适用的困惑
二、债权人的选择权
(一) 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与保证人并存
1. 一般保证
2. 连带保证
(二)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与保证人并存
1. 连带保证
2. 一般保证
三、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一) 是否为法律漏洞
(二) 对《物权法》第176条的法律解释
本文编号:396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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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沿革
(一) 1995年《担保法》
(二) 2000年《担保法解释》
(三) 2007年《物权法》
(四) 法律适用的困惑
二、债权人的选择权
(一) 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与保证人并存
1. 一般保证
2. 连带保证
(二)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与保证人并存
1. 连带保证
2. 一般保证
三、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一) 是否为法律漏洞
(二) 对《物权法》第176条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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