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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性垄断主体——以公共行政组织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6-02 12:32
  所谓公共行政组织系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法律、行政和地方性法规授权而享有并行使某项行政权力的组织,具体包括诸如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专门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自治组织,这类组织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了行政主体,其主体职权违法,排除、限制竞争即成为行政性垄断主体。当下亟需进一步确定各种公共行政组织的行政性垄断主体地位,对其行政权力的行使施以有效的法律控制与监管,从而强化有关公共行政组织的行政性垄断禁止性规定的法律适用。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共行政组织何以成为行政性垄断主体
二、作为行政性垄断主体的公共行政组织的外延
    (一)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机构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组织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
三、清晰界定行政性垄断之主体的实践意义



本文编号:398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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