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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运行及反思

发布时间:2024-06-04 22:17
  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下,立法解释本应居主导地位。现实运行中,立法解释的缺位和司法解释的越位,使得二者的角色与功能严重倒置,也引发了对立法解释存废的争议以及司法解释"立法化"的诟病。要调整二者在制度设计与现实运作上的偏差,可能的出路是,转变二者的定位与功能,突出司法解释的主导地位,立法解释转向对法律适用的监督,司法解释在具体与抽象解释暂时并存的进路上逐步向具体司法解释转变。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来源
    (一) 《立法法》中“法律解释”的文本含义
    (二)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为司法解释合法性的依据
二、制度设计与现实运作的偏离
    (一) 立法解释的“无所作为”与司法解释的“越俎代庖”
    (二) 立法解释是非存废
    (三) 司法解释角色之辨
三、可能的图景:角色的转变与定位



本文编号:398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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