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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基于24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4-11-03 08:59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在新旧商标法中表述一致,未作任何文字修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的"微信"商标异议复审案,让该条款关于"其他不良影响"规定的法律适用争议成为知识产权研究的热点,众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此频频发声。就目前状况看,对于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解释和分析仍然具有分歧。鉴于此,笔者在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其他不良影响”条款适用面临的问题
    (一)调整对象
    (二)调整范围
二、应然层面理解“其他不良影响”条款
三、正确适用的路径选择——厘清与其他条款间的关系
    (一)与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关系
    (二)与在先权利和抢注条款的关系
    (三)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关系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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