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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发展的立法构建

发布时间:2024-12-11 22:07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的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在使用抗辩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这一制度依旧存在诸多争论,如"一定影响"的认定、商标在先使用人是否应"善意"等。为了进一步理解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发展的立法构建,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保护类型进行扩展,删除法条中规定的"一定影响"等等,希望能为未来的研究及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渊源
二、我国学界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相关研究
    (一)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性质的相关研究
    (二)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法律适用研究
        1. 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 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市场影响
        2. 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3.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出于避免发生混淆的目的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性标识
        4. 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必须为“善意”
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发展的立法构建
    (一)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应扩展
    (二) 应删除法条中“有一定影响”的规定
    (三) 立法应明确“适当区别性标记”的方法
    (四) 立法明确商标在先使用人应出于“善意”的理解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16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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