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2款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5-01-14 18:01
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2款延续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条2款的规定,保留了惩罚性的十倍赔偿规定。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及生产者十倍赔偿的条件如何,非消费者身份购买者能否适用本规定等问题都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通过本文,仅从实际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探求有关本款规定的若干问题。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食品安全”的界定问题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问题
三、“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否以消费者存在实际损失为前提的问题
四、“十倍赔偿”索赔人是否应当必须具有消费者的身份问题
五、违反新《食品安全法》第34 条、35 条、71 条、73 条等禁止性规定,是否构成进行“十倍赔偿”的条件
( 一) 上述《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并非具体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
( 二)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只涉及到行政处罚问题
本文编号:402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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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的界定问题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问题
三、“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否以消费者存在实际损失为前提的问题
四、“十倍赔偿”索赔人是否应当必须具有消费者的身份问题
五、违反新《食品安全法》第34 条、35 条、71 条、73 条等禁止性规定,是否构成进行“十倍赔偿”的条件
( 一) 上述《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并非具体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
( 二)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只涉及到行政处罚问题
本文编号:402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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