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体系下侦查权的犯罪控制功能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9 20:07
本文关键词:“综治”体系下侦查权的犯罪控制功能研究
【摘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新阶段后的改革目标。在国家治理的总项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逐渐具备了治理现代化的意蕴。在综治体系下,侦查权的犯罪控制功能可以分解为"犯罪威慑功能"、"犯罪风险感知和治理功能"以及"犯罪黑数挖掘功能"。要充分发挥综治体系下侦查权的犯罪控制功能,必须减少对运动式执法的依赖,更加注重政策协同。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基金】: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情报信息主导下‘打防管控一体化’警务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3LLYJGADX030) 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警察执法权的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3YBFX110)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631.2
【正文快照】: 论及侦查权的功能,犯罪控制是学界公认的功能范畴之一,并且也是侦查权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虽然侦查权的犯罪控制功能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但相关研究尚未深入和细致,如教材中虽谈及侦查权的犯罪控制功能,却未能展示侦查权实现犯罪控制的机理,以及与其他权力在犯罪控制中的差别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陈屹立;张卫国;;惩罚对犯罪的威慑效应: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J];南方经济;2010年08期
2 鲍磊;;现代性反思中的风险——评吉登斯的社会风险理论[J];社会科学评论;2007年02期
3 高s,
本文编号:116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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