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制度的中国建构
发布时间:2017-11-17 19:10
本文关键词:保安处分制度的中国建构
【摘要】:保安处分制度是近现代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刑法制度,是对传统刑罚制度的一种改革和创新,它在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免遭不法侵害方面发挥着极大作用,被视为刑法科学化、人道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关于保安处分的概念国内外有许多观点,对这些观点加以整合后可以将之定义为:国家为实现预防犯罪发生、保护公民安全与维护法治社会秩序等目的,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特定行为人采取矫治、教育、感化、禁戒、医疗等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各种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的总称。按照国外的通行分类,保安处分可以分为两大类——对人的保安处分与对物的保安处分。关于保安处分与刑罚间的关系问题,存在着“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结合我国国情来看“二元论”更值得肯定。保安处分观念萌芽于古罗马时代,形成完整的保安处分理论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二战以后则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刑事立法化。由于在二战期间保安处分曾被纳粹“恶为利用”,我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对其怀有排斥情绪,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了对保安处分制度的大量研究。虽然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的保安处分概念,但在刑法典、单行刑法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中却大量存在着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但是这些规定极其分散,在设置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我们十分应当对现有的保安处分措施进行规整、重构,将其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地规定在刑事法律之中,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并且由于物质条件的具备、理论观念的认同及司法人员素质提高等因素,在我国建构保安处分制度已具备可行性。我国建构保安处分制度,应当采用“刑罚——保安处分”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在刑法典中设立专章对保安处分制度进行规定,使刑罚与保安处分两轨并行。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为“人”与“物”,“人”是指实施了刑事不法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和犯罪人,“物”是指与犯罪有关的特定物。通过参考外国保安处分类型,对我国保安处分措施进行整合、重构、扩充后,应在刑法典中设立收容教养、强制医疗、强制禁戒、禁止令、从业禁止、保护观察、保安没收、善行保证这八种保安处分。保安处分的适用应坚持法定性、必要性、相当性原则。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在程序操作方面应当适用刑事司法程序,根据适用对象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而分别构建保安处分的适用程序。还应当构建的是保安处分的执行制度,负责执行的机构有收容教养所、特定医疗机构、禁戒所、社区矫正机构、工商行政部门、法院等;执行方式要根据每一措施具体决定,并且要考虑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协调执行;执行监督由检察机关负责,要在坚持同步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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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9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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