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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

发布时间:2021-03-09 17:01
  中国语境下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包括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2003年两院两部发布了《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了6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2005年发布了扩大试点的通知,将范围扩大到18个省(市),2009年起在全国全面实行了社区矫正,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其都作了规定,2012年1月两院两部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我国的社区较正是一个舶来品,司法部曾组织专门考察团赴德、美、澳大利亚等国家考察,学习并运用其做法,社区矫正在国外理论界被称为“回归社会模式”或“社区矫正模式”,其宗旨在于避免犯人因隔离监禁导致对社会的不适应,能不剥夺自由刑的,应尽量不采用剥夺自由的惩治方法,它要求在立法与司法上减少传统自由刑的规定与适用,同时着重强调在自由刑行刑过程中改变自由刑的本来面目,以社会和社区作为教育、矫正犯罪的背景与场所,减少刑罚执行的成本,争取最好的社会效果,是一场行刑社会化运动,在理论上,从刑事古典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到新社会防卫论的学派思想争鸣和理论发展为社区矫正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上,政府充足的财政保障、完善的制度建设、教堂的发展、社区的形成、健全的社会组织、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广泛参与的志愿者和民众都对推动社区矫正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外的社区矫正内容在各国不尽相同,与我国的差异性也较大,主要包括缓刑、假释、中间制裁、社区服务、保护观察宵禁、家庭监禁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从试点到正式运行,历时九年,虽然现在社区矫正已经正式运行,但是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大体将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概括为以下:1.缺乏威慑性;2.缺乏安全性;3.法律制度不健全,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4.经费保障不足;5.矫正专业人员数量不够,能力、素质欠缺;6.缺乏志愿者。7.缺乏民众支持;8.适用对象过于狭窄等,基于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其实,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的概括忽略或弱化了更为重要或实质性的问题,即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问题: 首先,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进行的矫正,社区是进行矫正时的场域,因此,,要想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很好地开展,必须要有发展良好和完备的社区,然而,我国的社区建设于1991年才正式提出,经历了从“单位制”到“街居制”的发展,目前社区的发展很不成熟,基本上是建立在政府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区。 其次,社区矫正与剥夺自由刑的监禁矫正相对,因此,要充分依托社会力量,即要依托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但是,整体来讲中国社会仍是一个“一元”社会,缺少介于政府与居民之间的第三方力量,即不少地方的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仍处于空白或起步阶段,存有的一些少量社会组织也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成立起来的,行政色彩相当浓厚。 再次,中国的民众一直受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的影响,认为对罪犯采取剥夺自由刑的惩罚方式更为正当和有效,在社区矫正模式下,即便社区矫正人员未再犯罪,民众仍旧认为不妥且自己的安全感受到了影响。在这些观念的影响下,民众会带上有色眼镜看待社区矫正人员,主动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的概率也较低。 不少学者建议扩大目前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不应仅限于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同时建议应当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对此,本文持不同的意见,在目前的五种适用对象都没有能够很好地适用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扩大适用范围,同时,立法并非万能,社区矫正现存的问题并非是靠立法就能解决的。 社区矫正在西方国家也经历了反复的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高居不下的犯罪率和累犯率,使人们对社区矫正模式产生了怀疑,专家学者通过大量的调研发现犯罪矫正、改造效果欠佳,1974年美国犯罪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负责人马丁森通过大量调研后得出了研究报告,提出了“除了少数的项目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外,更新的努力不能对重新犯罪率产生可以看到的效果”的观点,该报告被称为“马丁森炸弹”,对矫正事业产生了重击。在社区矫正被正式确立后,我国的社区矫正适用比率会越来越大,在劳教制度被废除后,原属被劳教的人员将大幅转向适用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在将来会激增,如果不能很好地应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基础缺失问题,美国“马丁森炸弹”所反映的问题会在我国出现。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并不反对社区矫正,对其本身持赞同态度,只是对其发展持一种渐进式的保守立场,我国的社区矫正缺少根本性的因素,即社会基础,因此我们在适用社区矫正时不宜盲目扩大适用范围或希望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而是应当在完善其社会基础的同时来逐步推动社区矫正的发展,即需要在完善我国的社区建设、发展社会组织、转变民众的心理和加强民众的参与的基础上逐步推动社区矫正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6.8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研究现状
    (二) 相关概念界定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一、 概述
    (一) 社区矫正在中国的缘起及发展
    (二) 具体做法及典型模式
二、 社区矫正的中国问题
    (一) 基于社区发展的分析
        1.政府管理与居民自治之间的矛盾
        2.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降低
        3.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状况较差
    (二) 基于社会组织的分析
        1.官方色彩浓厚
        2.法律缺位
        3.缺乏公信力
        4.社会支持和参与度低
    (三) 基于民众心理及认知的分析
        1.报应刑的朴素正义观
        2.耻感文化
        3.民众安全感的下降
    (四) 基于立法因素的分析
三、 社区矫正的要素分析
    (一) 社区矫正的社会民众基础
        1.民众的认同
        2.民众的参与
    (二) 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基础
    (三) 社区矫正的社会结构基础
四、 西方社区矫正演进的启示
    (一) 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目的
        1.刑罚目的的演化
        2.刑法谦抑精神
        3.复归理论
    (二) 实践发展
        1.英国的社区矫正
        2.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
        3.美国的社区矫正
五、 社区矫正的发展路径
    (一) 警惕“马丁森炸弹”的中国式袭击
    (二) 劳教制度的废除与社区矫正的担当
    (三) 发展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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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仁文;;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为保安处分[J];法学;2013年02期



本文编号:131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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