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改革
发布时间:2018-04-12 21:25
本文选题:收容教养 + 教育矫治 ; 参考:《江西财经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收容教养制度起源于16世纪的欧洲,并于19世纪在欧美地区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美国的《少年法院法》,以国家名义承担未满16周岁的违法犯罪者的教养职责,标志着少年收容教养措施法律化。此后各国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少年法,对于违法犯罪少年的收容教养制度的建设也逐步趋向完善。我国的收容教养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一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矫治制度。“收容教养”这一提法在我国最早出现于1956年,并在1979年《刑法》中正式规定了。收容教养的对象是精神正常的未满16周岁并且不予刑事处罚的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主体是政府部门,实践中主要是由公安部门来作为收容教养的主体;收容教养的条件为“必要的时候”;收容教养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的集中收容,从而对其进行教育矫治,在实践中,被收容教养人员的处遇一般都是被予以监禁。收容教养与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类似概念之间有严格的区别。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收容教养制度的生存和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诟病,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现行的收容教养制度本身存在许多不足和不规范之处。通过客观的分析,我国现行的收容教养制度在立法和制度层面上存在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突出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缺陷等问题。法律依据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两个个方面,即相关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模糊性和收容教养依据的现行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低,与上位法相冲突。实体性缺陷主要体现为该制度性质和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缺乏确切的下限规定以及法律后果不平衡。程序缺陷则主要囊括缺乏正当司法程序,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救济措施和决定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这三个方面。此外,收容教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有不足,具体表现为执行体制混乱,缺乏配套的收容教养设施和专门从业人员以及执行期限缺乏弹性化的管理。针对当前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的缺陷,立足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进而对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进行完善。首先,我们应完善收容教养的实体性规定。建议由我国有关立法部门对《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的收容教养进行一定程度地改革完善,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个问题作出立法解释;性质上从类似劳动教养的“准刑罚”改革成名副其实的“教养措施”,突出其教育矫治性;明确收容的条件是行为人主观恶习较重,家长或监护人无法管教等几种情况;将收容教养对象的年龄下限规定为10周岁,符合现阶段矫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需要;将收容期限调整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避免收容时间过短达不到矫治效果或者过长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其次,我们应完善收容教养的程序性规定。收容教养的决定程序应当司法化,应由人民法院来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惩处措施应把审理或审判权交由人民法院来行使,才符合法治中国的建设;必须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辩护、辩解的权利以及对收容教养决定不服的复议权;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人民检察院必须对收容教养的决定和执行等事项进行法律监督。最后,应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的执行管理体制。明确收容教养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应成立专门的收容教养管教所;对教养做进一步的细分,将教养分为收容教养和社区教养两种,增加社区教养制度;增加收容教养的经费投入,制定适合被收容教养人员特点的教育和管理制度;完善教后督导配套制度。
[Abstract]: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 the author has made and promulgated the law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 In the end , we should improve the procedural rules of receiving and breeding . In the end , we should improve the procedural rules of housing cultivation . In the end , we should improve the procedural rules of housing cultivation . In the end , we should perfect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the correctional system .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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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4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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