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交警执法行为的偏离与规制
发布时间:2019-03-22 16:29
【摘要】:在实践当中,交警在执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大量的行为偏离,主要偏离了交警执法行为规范等规定,一旦出现行为偏离,轻则可能会出现执法错误,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引发群众与交警之间的冲突,导致群众与交警的矛盾加剧。一旦出现这种现象,不仅会影响到交警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到交警正常的执法活动,更有可能让交警执法人员进行管理活动时其行政行为不当很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祸根。因此,他们的行政行为引起了我们的极大关注,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偏离“适度”的标准,我们如何把这些偏离行为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让他们沿着我们期待的方向发展,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根据所收集的资料的情况,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了解该课题的研究现状,从而为研究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研究分析了一些重要概念,以及研究当中所使用的一些重要的理论。分析了交警执法人员行为偏差的影响因素,认为其影响因素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部分,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监督机制、责任机制不完善、部门利益诱惑、主客体信息不对称等。在监督机制上,第一,缺乏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现在很多地方的交警队并没有制定完善的监督机制,没有执法监督制度的情况下,执法监督工作就缺乏最基本的依据,导致监督效能不足,监督还停留在表面层次上,最终产生了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完善的情况发生。第二,一些地方的交警队,虽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执法监督制度,但是制定以后却没有认真的贯彻到实践当中。第三,监督机制没有形成合理,监督的权威性不高,现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部门及职权并不明确,存在着职责不清、关系不清的问题,导致在监督上没有形成更合理,监督工作不能覆盖交警执法的全过程。交警执法行为当中的职权交叉比较多,,职权交叉的结果就是损害到另外一个部门的利益。在实践当中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保持部门之间的良好关系,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对于不是本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采取了视而不见的不作为的方式,这就导致了不作为的执法偏差。一些基层交警就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加大处罚力度,或者利用处罚谋取私利等执法偏离行为,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因为即便是出现了这样的行为,一般的司机也难以察觉,这也是导致执法偏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制约,束缚了交警执法行为的开展。在内部原因上。第一,在民警素质能力上,一些老民警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能力有限。新入职的民警虽然精力充沛,但是缺乏工作经验,在加上一些地方有关交警的系统性培训比较少,也会影响到他们执法水平的提高。第二,在执法责任上,一些交警在工作当中严重缺乏责任意识,认为在工作当中只要不出事就行,因循守旧,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想到执法的后果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利益的驱使之下,他们的思想被自己蒙蔽、被物质蒙蔽,在执法当中就不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第四,行政伦理失常。 针对交警执法偏离问题的具体体现,提出了解决交警执法行为偏差的规制措施,重视外在环境与自身素质建设等措施。首先,在决交警执法行为偏差的思路上,第一,客观存在,正确对待,就要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正视基层交警执法偏差问题的存在,意识到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一旦出现了执法偏差问题,应该光明正大的承认,并认真纠正出现执法偏差行为,保证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第二,借鉴历史或他方经验,针对性解决,借鉴现在交警执法工作当中,一些取得不错效果的新模式、新方法,积极的进行推广,规范交警的执法行为。第三,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必须根据偏差问题的性质、影响,确定对基层交警执法工作有重要影响的执法偏差行为作为短期内需要解决的问题,详细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掌握影响其因素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解决交警执法行为偏离的措施。第一,行政执法与行政决策执行剥离,交警队应该将行政执法与行政决策执行严格区分开来,将自己的职权范围限定在行政执法之上,行政决策的执行应该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一定要求交警队负责执行的,与道路交通管理有着切身利益的事项,应该由交警队的办公室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执行,但是不能与正常的行政执法行为混淆,更不能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正常工作。第二,改变执法方式、不同执法客体采取不同执法方式,对于一般性的违章行为,在执法工作中应该以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主,在执法的过程中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当然,这些责任的追究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第三,完善执法流程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基层交警执法偏差出现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要想减少执法偏差行为,必须从根本上约束基层交警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约束的有效方法是完善执法程序。第四,完善考评监督机制、纠正执法偏差行为,在考评工作当中,关键是考评资料的收集,在这里可以以市为单位,成立规范执法小分队,主要负责市辖区和各市县的基层交警的执法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作为基层交警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五,信息的公开的形式有多种多样,比如说主动公开,也就是交警队根据自身工作的情况主动公开执法方面的信息,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还有一种是申请公开,比如说一些相对人申请公开某项处罚的依据,某种办事流程等等,对于这些请求只要不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都应该及时回复申请人。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631.5
本文编号:244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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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63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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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4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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