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构建
发布时间:2019-07-26 20:45
【摘要】: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使现代司法在认定事实时面临着诸多的技术问题,司法鉴定在审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司法鉴定证据往往成为当事人胜诉与否的关键,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更是当事人重要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然而,鉴定人逃避出庭义务的现象大量存在,鉴定结论只能在庭上宣读,无法得到充分的质证。这既有法官、鉴定人的认识偏差等主观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客观原因。 鉴定人出庭难,鉴定证据的质证流于形式等弊端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一方面,使得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往往建立在一份未经质证的鉴定证据上,违背了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质证权被简单的宣读鉴定结论所替代,程序公正无法得到保证。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借鉴外国的司法经验,以程序正义等为制度基础,试图构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框架。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成四章。 第一章论述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演变,界定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明确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人与司法鉴定主体的区别。从鉴定制度的发展过程和相关概念的分析角度透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为下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章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论述了现阶段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缺陷。主观方面包括法官、鉴定人和社会公众的认识偏差;客观方面主要是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完善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缺位、权利义务失衡、质证不规范等。最后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方面再一次强调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第三章是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域外资源。通过对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法官辅助人”制度的阐述,分析比较两大法系在鉴定人制度上的优劣,旨在寻求适用于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构建的有益经验。 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从制度基础和规则设计全面构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诉讼规则的设计需要制度基础的支撑,本文将程序正义、直接言辞和质证权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基础,贯彻在制度设计的始终。在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从六个方面提出构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明确鉴定人诉讼地位;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内容;建立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18.9
本文编号:2519796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18.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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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19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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