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规范的治安功能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5 17:02
【摘要】:非正式规范是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域共同体内社会成员因长期共同生活而产生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致认同并得到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乡规民约、道德观念等。其产生过程决定自身含有治安属性,所以非正式规范会不断形成相适用的调整方式和惩戒手段等,以构成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结构,从而表现出非正式规范的治安功能,即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或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且被一致认同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通过强化特定区域共同体内部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以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动态平衡。目前对非正式规范及其治安功能的理论实践研究并没有得到普遍重视,研究成果较少,但非正式规范已经融入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能够感受到其在政治、经济、文化、治安等领域所具有的本质功能。相对于正式规范,非正式规范因具有自然生成性、显著的地域性、存续的稳定性、发展的连续性和适用的高效性等特性而具有独特治安功能。特别是体现为弥补正式规范治安功能的不足、预防社会越轨行为以及社会治安秩序控制等表现,保障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展。非正式规范形成治安功能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正式规范具有保守性、形式结构僵化、效率受限等内因和社会结构加速变化、正义诉求增多等外因共同导致的,另一方面非正式规范自身具有共同体总体福利最大化和内部个体效率节约性的内源性。非正式规范的治安功能是由政治的决定性影响、经济的基础性作用、历史文化的深层次外显、正式规范的制约引导和自然环境的外在推动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其总是处于一个持续不断的动态调整过程,是为改变非正式规范治安功能的供求平衡而寻求平衡的均衡化过程。为了实现非正式规范治安功能,需要在国家引导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等优化和固化非正式规范的正向治安功能,同时对非正式规范进行集中梳理和审查,以及将非正式规范个案适当运用于社会治安实践中,并且防范非正式规范治安功能朝着负向发展,从而保证社会治安秩序的平稳有序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631.4
本文编号:2680463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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