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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治理主体的现代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1 23:07
   在我国,治安主体研究是为了回答“谁来维护治安秩序”的问题,是治安学的核心议题。治安主体的研究经历了治安管理主体“一元化”到治安主体“多元化”,再到治安治理主体三个阶段,目前仍然存在有“多元”无“治理”,治理碎片化等问题。在现代治理理念指引下,治安治理主体亟待通过“多元一体化”更好地维护治安秩序,实现过程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等多重功能。治安治理主体的演进表现出明显的“依据秩序目标调整结构实现发展”的特征,这与“结构-功能”意义的现代性高度契合。治安治理主体的现代性是主体能力的现代性,表现为主体能够根据功能持续变迁结构;同时也是主体形态和治理模式的现代性,需要在主体结构变迁的同时通过制度更新,以及技术治理等方式实现。治安治理主体研究确立了“多元一体化”的研究视角和“结构-制度-技术”的现代性分析框架。治安治理主体由多元组织构成,但我国多元组织存在发展时间短,治理经验少,自主独立性弱等问题,造成治理能力有限,公共性不足,协同共治失灵等困境。究其原因,治安治理中存在横向协调和纵向整合两套治安秩序产生机制,且两套机制依赖与拒斥并存,导致治理成效不明确。治安治理主体的结构现代性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要形成多层级复合共治结构,促成横向和纵向两套秩序机制相互衔接。治安治理主体的结构变迁需要制度的更新与之匹配。限制“多元一体化”形成的制度原因主要是“宏观支持,微观约束”的政策含混性导致实践中主体存在多重制度逻辑,进而主体内部各组织非协调发展,抑制了治理功能。治安治理主体的制度现代性应通过完善多层级制度体系、构建制度化治理平台、发展支持组织互动和优化主体行动的制度运行机制等方式,营造主体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治安治理中新技术既是组织和主体沟通联系、协作共治的工具;也是构建新的组织关系,重塑主体结构的要件。信息技术在重塑治安治理主体的同时,还影响客体和规则的发展。基于信息技术工具性和能动性的特点,治安治理主体既要提升技术治理的能力,也必须实现对于技术的治理,以防范技术产生的社会风险。治安治理主体通过“结构-制度-技术”三个维度的嬗变实现主体的现代性,达成维护治安秩序的目标。因此,治安治理主体的现代性也表现为本土性的主体结构和治理模式。治安治理主体的现代性并不是一个完成态,而是主体在不断的自我优化过程中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质态。
【学位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631.4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的缘起
        1.1.1 治安治理主体研究的兴起
        1.1.2 治安治理主体的发展现状
        1.1.3 现代性是治安治理主体发展的内在总体性逻辑
    1.2 研究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1.3 概念界定
        1.3.1 治安治理主体
        1.3.2 现代性
    1.4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5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1.5.1 研究创新
        1.5.2 研究不足
2 文献综述与分析框架
    2.1 学科反思中治安治理主体的提出
        2.1.1 治安学初创阶段:“一元”治安管理主体的提出
        2.1.2 治安学学科发展阶段:治安主体的“多元化”研究
        2.1.3 新时代治安学阶段:治安治理主体的“机械多元化”困境
        2.1.4 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治安治理主体的“多元一体化”趋势
    2.2 现代性理论对治安治理主体研究的启示
        2.2.1 治安治理主体的现代化、现代性抑或后现代性
        2.2.2 治安治理主体的内在发展逻辑:基于“结构-功能”的现代性分析
        2.2.3 治安治理主体的现代性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质
        2.2.4 治安治理主体的现代性与超越
    2.3 现代性视阈下治安治理主体的分析框架
        2.3.1 “多元一体化”研究视角的提出
        2.3.2 “结构-制度-技术”维度的现代性分析
3 治安治理主体的结构现代性
    3.1 多元组织是治安治理主体的结构基础
        3.1.1 多元组织的类型
        3.1.2 多元组织“结构-功能”的相互背离现象
        3.1.3 “多元一体化”内涵的重新审视
    3.2 公共性是“多元一体化”的内在凝聚力
        3.2.1 公共性的理论想象与论域勘定
        3.2.2 公共性不足:治理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3.2.3 公共性的再生产
    3.3 治安治理主体的多层级复合共治结构
        3.3.1 治安治理主体的横向秩序协调机制
        3.3.2 治安治理主体的纵向秩序整合机制
        3.3.3 本土性治安治理主体结构的提出
    本章小结
4 治安治理主体的制度现代性
    4.1 治安治理主体发展的制度基础
        4.1.1 基于治安治理主体发展环境的制度反思
        4.1.2 转型情境下的“组织-制度”变迁
        4.1.3 多层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4.2 当前制度安排下的治安治理主体发展
        4.2.1 宏观政策的含混性:多元组织发展面临的复杂制度环境
        4.2.2 多重制度逻辑下的多元一体化困境
        4.2.3 当前治安治理主体发展中的非协调现象
    4.3 构建治安治理主体发展的稳定制度环境
        4.3.1 完善制度体系以扩大多元组织治理参与空间
        4.3.2 形成相互监督、合作联动的制度化治理机制
    本章小结
5 治安治理主体的技术现代性
    5.1 技术二重性影响下的治安治理主体重塑
        5.1.1 技术的本质:工具性与能动性
        5.1.2 技术的工具性与治安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提升
        5.1.3 技术关系视阈下的多元组织一体化发展
    5.2 信息技术快速迭代中治安治理主体面临的挑战
        5.2.1 “技术-客体”互构:从人的治理到场景的治理
        5.2.2 “规则技术化”和“技术规则化”并存下主体的演进
        5.2.3 治安治理主体“两面作战”中的现代性生成
    5.3 治安治理主体的技术应用何以成功
        5.3.1 “技术-主体”的相互匹配:合法性的视角
        5.3.2 基于新居民管理系统的技术合法性分析
    本章小结
6 结论
    6.1 “结构-功能”的治安治理主体现代性生成
    6.2 技术化社会的治安治理主体现代性构建
        6.2.1 技术化社会的治安治理主体:现状与问题
        6.2.2 “技术-主体”互构互塑中的现代性重构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287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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