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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乱象的法律规制——以文物司法鉴定为例

发布时间:2021-04-20 06:29
  部分司法鉴定专业不仅鉴定主体杂乱、水平参差不齐,更是可能由于缺乏科学的、统一的客观标准,导致鉴定最终结果的主观性较强,甚至偶发虚假鉴定、违法犯罪等行为。需求量越来越大的文物司法鉴定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行业内的问题、乱象显现也较多。对于行业内乱象可以从行业本身、法律规范等多重角度进行规制,但刑事法规制无疑是对权利规范最为严格的一环。如何厘清罪与非罪,正确区分虚假鉴定与基于认识错误得出的鉴定意见,也必然是刑事法律规范中的核心要素。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20,(06)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文物司法鉴定现状
    1.1 鉴定主体混乱、水平参差不齐
    1.2 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1.3 鉴定人员虚假鉴定现象偶发
    1.4 伴随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2 文物司法鉴定的刑事法规制
    2.1 正确区分故意虚假鉴定与“打眼”
    2.2 鉴定人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故意的法律规制
    2.3 鉴定人与委托人不具有共同故意的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文物鉴定行为谁来规范[J]. 宋建文.  中国拍卖. 2005(07)



本文编号:314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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