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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侦查措施程控体系建构:前提、核心与保障

发布时间:2021-04-27 21:17
  在"拥抱大数据"的政策导向下,理论和实践领域更加重视对大数据证据问题的探索,而缺乏对大数据侦查措施关涉问题的必要警惕。事实上,相比较大数据证据的理解与适用,对大数据侦查措施的程序控制更能彰显依法治国、程序优位之精神。大数据侦查措施的程控体系应当包括作为基本前提的概念辨析、作为核心内容的层控模式导入和作为一般保障的配套制度设计。大数据侦查措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侦查措施,应当被纳入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范畴,但与技术性侦查措施有着明显区别,应当分而视之;严谨的大数据层控模式应当包括以内部自律为主的起点控制,以行政干预为主的过程控制以及以司法审查为主的结点控制;大数据侦查措施配套制度的关键在于对知情权的保障,由此方显完善数据披露制度和专家参与制度之意义。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前提:大数据侦查措施的实体概念明晰
    (一)大数据侦查措施与侦查措施
    (二)大数据侦查措施与强制性侦查措施
    (三)大数据侦查措施与技术侦查措施
二、核心:大数据侦查措施的层控模式导入
    (一)以内部自律为主的起点控制
    (二)以行政干预为主的过程控制
    (三)以司法审查为主的结点控制
三、保障:大数据侦查措施的配套制度衔接
    (一)数据披露制度:知情权的直接保障
    (二)专家参与人制度:知情权的间接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J]. 卞建林.  东方法学. 2019(04)
[2]司法判决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J]. 周佑勇.  中国法学. 2019(03)
[3]论中国司法专门性问题解决的“四维模式”[J]. 郑飞.  政法论坛. 2019(03)
[4]大数据侦查之程序控制:从行政逻辑迈向司法逻辑[J]. 张可.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2)
[5]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J]. 程雷.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1)
[6]《欧盟个人数据保护通用条例》及其在德国的调适评析[J]. 阮爽.  德国研究. 2018(03)
[7]个人信息大数据与刑事正当程序的冲突及其调和[J]. 裴炜.  法学研究. 2018(02)
[8]日本专利无效判定制度之改革及其启示[J]. 易玲.  法商研究. 2017(02)
[9]制定我国大数据战略与开放数据战略:日本的经验与启示[J]. 魏红江,李彬,祝慧琳.  东北亚学刊. 2016(06)
[10]专家证言的概念性挑战[J]. 罗纳德·J·艾伦,汪诸豪.  证据科学. 2014(01)



本文编号:316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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