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协同治理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17 23:09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对环境及自身健康的重视与日俱增,互联网的普及和便捷也让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和能力大大提高。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针对潜在环境风险和威胁的群体性事件频发,不仅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更是对政府的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本文运用协同治理理论,通过对近年来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治理现状的研究分析,发现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协同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发挥不充分、政府协同治理水平不高、公众参与的协同作用发挥有限、新闻媒体未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和引导作用。结合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协同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国内外成功治理经验的分析总结,提出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协同治理的相应路径,即发挥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保障作用、政府提高协同治理能力并发挥出主导作用、完善公众协同参与机制、发挥好媒体舆论监督和引导的协同作用。
【文章来源】: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吉林省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第二章 概念、理论研究基础及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治理现状
一、核心概念
(一)群体性事件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
(三)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
二、相关理论基础
(一)协同治理理论
(二)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
三、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现状
(一)呈现高发、频发态势
(二)呈现明显的地区性和一定的社区联盟性
(三)政府的处置结果多为政策调整
(四)网络媒体成为事件传播的重要载体
(五)积极和消极的社会影响并存
(六)治理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尚未捋顺
第三章 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发挥不充分
(一)相关法律法规乏可行性、操作性
(二)环境经济补偿法律规定不明确
二、政府协同治理水平不高
(一)政府的协同治理理念欠缺
(二)信息公开不充分,环保公信力不强
(三)对公众诉求回应不足
三、公众参与的协同作用发挥有限
(一)公众参与项目决策及环评效力不高
(二)公众参与的沟通渠道不畅通
(三)环保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
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发挥不够
(一)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
(二)新媒体缺少信息把关和监管
第四章 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协同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协同治理的政治文化传统不浓
二、政府协同治理的内在驱动力不强
三、协同治理的制度保障不足
四、协同治理主体参与能力不高
第五章 国内外治理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经验
一、国外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经验
(一)日本
(二)美国
二、国内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经验
(一)浙江余杭垃圾焚烧厂事件的治理经验
(二)江西九江PX事件的治理经验
第六章 构建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协同治理路径
一、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保障作用
(一)健全完善环评、环境诉讼法规
(二)健全完善环境经济补偿法规和实施机制
二、政府提高协同治理能力,发挥主导作用
(一)树立多元协同治理理念
(二)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增强政府公信力
(三)树立主动回应的意识,提高回应效力
(四)运用大数据技术,增强环境风险预警能力
三、完善公众协同参与机制
(一)完善主体界定,提高参与效力
(二)丰富参与方式,拓展多样化沟通协调渠道
(三)发挥环保非政府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协同作用
四、发挥好媒体舆论监督和引导的协同作用
(一)传统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的权威作用
(二)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协同推进发挥效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236095
【文章来源】: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吉林省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第二章 概念、理论研究基础及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治理现状
一、核心概念
(一)群体性事件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
(三)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
二、相关理论基础
(一)协同治理理论
(二)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
三、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现状
(一)呈现高发、频发态势
(二)呈现明显的地区性和一定的社区联盟性
(三)政府的处置结果多为政策调整
(四)网络媒体成为事件传播的重要载体
(五)积极和消极的社会影响并存
(六)治理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尚未捋顺
第三章 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发挥不充分
(一)相关法律法规乏可行性、操作性
(二)环境经济补偿法律规定不明确
二、政府协同治理水平不高
(一)政府的协同治理理念欠缺
(二)信息公开不充分,环保公信力不强
(三)对公众诉求回应不足
三、公众参与的协同作用发挥有限
(一)公众参与项目决策及环评效力不高
(二)公众参与的沟通渠道不畅通
(三)环保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
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发挥不够
(一)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
(二)新媒体缺少信息把关和监管
第四章 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协同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协同治理的政治文化传统不浓
二、政府协同治理的内在驱动力不强
三、协同治理的制度保障不足
四、协同治理主体参与能力不高
第五章 国内外治理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经验
一、国外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经验
(一)日本
(二)美国
二、国内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经验
(一)浙江余杭垃圾焚烧厂事件的治理经验
(二)江西九江PX事件的治理经验
第六章 构建环境风险型群体性事件的协同治理路径
一、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保障作用
(一)健全完善环评、环境诉讼法规
(二)健全完善环境经济补偿法规和实施机制
二、政府提高协同治理能力,发挥主导作用
(一)树立多元协同治理理念
(二)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增强政府公信力
(三)树立主动回应的意识,提高回应效力
(四)运用大数据技术,增强环境风险预警能力
三、完善公众协同参与机制
(一)完善主体界定,提高参与效力
(二)丰富参与方式,拓展多样化沟通协调渠道
(三)发挥环保非政府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协同作用
四、发挥好媒体舆论监督和引导的协同作用
(一)传统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的权威作用
(二)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协同推进发挥效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23609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nzuizhian/3236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