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7-05-0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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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也逐渐建立了一套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也逐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组成。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占主导地位,组织、指导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相关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及其工作都获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尚未得到正式解决,其名称、身份、职权均尚未明确。 司法所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主体,其身份、职权的明确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一步完善息息相关。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加以明确,并提出相关建议。首先,本文的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论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现状如何,是否已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本文第二部分从社区矫正的工作属性、工作任务、以及与监禁刑工作主体相比较几个方面着手,阐述确认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第三部分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身份地位,并建议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官来替代司法所工作人员。
【关键词】:社区矫正 司法所工作人员 身份定位 社区矫正官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6.8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引言7-9
- 第1章 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界定的现状9-15
- 1.1 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9-11
- 1.1.1 法律上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规定9-10
- 1.1.2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规定10-11
- 1.2 目前各地实践中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的规定11-15
- 第2章 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的必要性15-23
- 2.1 社区矫正的工作属性要求15-18
- 2.1.1 社区矫正的工作属性15-16
- 2.1.2 双主体产生的不利影响16
- 2.1.3 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不确定的影响16-18
- 2.2 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要求18-22
- 2.2.1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18-20
- 2.2.2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的主导地位要求20-22
- 2.3 与狱警相比司法所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身份22-23
- 第3章 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的建议23-32
- 3.1 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主体23-24
- 3.2 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身份与职能24-25
- 3.3 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名称25-29
- 3.3.1 统一“社区矫正官”的称谓25-27
- 3.3.2 社区矫正官的特征27-28
- 3.3.3 社区矫正官是否具有警察身份28-29
- 3.3.4 社区矫正官应具有的资格29
- 3.4 社区矫正官的招录培训和管理监督29-32
- 3.4.1 社区矫正官的招录与培训29-30
- 3.4.2 社区矫正官的管理与监督30-32
- 结语32-33
- 致谢33-34
- 参考文献34-3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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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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