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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的体制变迁及其改革方向:1978—2018

发布时间:2021-10-15 03:29
  从1978—2018年四十年间固然有所改善,但我国司法实践依旧还在延续分散型的司法鉴定管理模式: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与声像资料类鉴定(2016年增加环境损害类鉴定)之外的其他类鉴定机构、鉴定人,至今缺乏国家统一管理;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只能对四大类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采取一些实质化的统一管理措施,对于侦查机关的职权型鉴定机构、鉴定人,目前尚停留于备案登记式的形式化管理阶段。根据党与国家的最新指示,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模式需要继续作出调整: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应不断健全、完善对四大类鉴定机构、鉴定人——特别是对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实质化统一管理;二是党和国家应强化司法部同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方协商机制,逐一推进对其他类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实质化统一管理进程。此外,为实现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实质化,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充分借力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支持。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20,38(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本文编号:343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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