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真伪认定的中国路径
发布时间:2024-05-17 20:31
文书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中占据核心地位。大陆法系常见的文书真伪之诉,体现了确认之诉原理的例外规则,但我国没有专门规定这种特殊程序的必要。文书真伪应当在普通诉讼中成为争点,参考其他大陆法系的经验和我国实务做法,我国应在形式要件上明确要求相对方就文书真伪表态,但需注意我国语境下的必要例外。在实质要件上,文书真伪问题应当以规范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而不应以待证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的证明状态为标准。应当正确认识文书真伪鉴定及以勘验为代表的其他制度和技术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应区分公、私文书的证明力规则和文书的形式及实质证明力。文书形式证明力应当包含文书真伪问题,从我国现行法中可以解释出公文书形式证明力的推定规则。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文书真伪独立确认之诉之否定
(一)一般原理:事实问题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
(二)例外规则:文书真伪可以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
1.文书真伪之诉的特殊规则
2.文书真伪之诉的确认利益
(三)立法驳论:我国不必引入文书真伪之诉
二、在普通程序中认定文书真伪的路径
(一)相对方就文书真伪的表态
1.德国法就私文书真伪的表态要求
2.我国法应确立表态要求及其例外
(二)证明责任分配适用规范说
1.德国文书真伪认定适用规范说
2.我国应以规范说判断鉴定之必要性
3.对适用规范说的理论批评与辩护
(三)认定文书真伪的现实手段
1.司法勘验的适用可能性
2.书证鉴定的必要与限度
3.利用其他民事诉讼制度
4.新技术手段的革新意义
三、文书的形式证明力与公文书的真实性推定
(一)文书证明力的理论体系
(二)公、私文书的形式证明力规则
1.公文书的形式证明力
2.私文书的形式证明力
(三)我国应明确公文书形式证明力的推定规则
结 论
本文编号:3975976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文书真伪独立确认之诉之否定
(一)一般原理:事实问题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
(二)例外规则:文书真伪可以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
1.文书真伪之诉的特殊规则
2.文书真伪之诉的确认利益
(三)立法驳论:我国不必引入文书真伪之诉
二、在普通程序中认定文书真伪的路径
(一)相对方就文书真伪的表态
1.德国法就私文书真伪的表态要求
2.我国法应确立表态要求及其例外
(二)证明责任分配适用规范说
1.德国文书真伪认定适用规范说
2.我国应以规范说判断鉴定之必要性
3.对适用规范说的理论批评与辩护
(三)认定文书真伪的现实手段
1.司法勘验的适用可能性
2.书证鉴定的必要与限度
3.利用其他民事诉讼制度
4.新技术手段的革新意义
三、文书的形式证明力与公文书的真实性推定
(一)文书证明力的理论体系
(二)公、私文书的形式证明力规则
1.公文书的形式证明力
2.私文书的形式证明力
(三)我国应明确公文书形式证明力的推定规则
结 论
本文编号:397597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nzuizhian/39759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