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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祖时期的法制研究(1402-1424)

发布时间:2017-10-26 05:12

  本文关键词:明成祖时期的法制研究(1402-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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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成祖统治时期(1402-1424),即洪武三十五年至永乐二十二年,此二十二年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历史阶段。明成祖朱棣总体而言遵循祖制,废止了建文新政的内容,沿用了洪武时期架构的法律框架,但明成祖并不是一位甘愿一成不变的帝王,,内心极想创立功业。表现在法制上,有诸多开创性的举措。其中有不少法制建树,推进了明代慎刑、恤刑制度的发展,但厂卫特殊司法机构的设置埋下了明亡的种子,让人遗憾。 论文的结构安排如下: 绪论部分的内容。交代了本文的选题缘由,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对于学界的研究成果作了简要的学术回顾。 正文部分的内容。正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明初奠定的法律基础及成祖初年的法制定位。太祖朱元璋在立法、司法机构、法律制度上奠定了整体的框架,建文帝对于洪武法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再引出成祖即位初期对于这两朝法制的态度,对洪武朝法制的大体继承和对建文朝法制的基本废止。 正文第二章介绍了明成祖时期新增的立法。厘清明成祖时期新增的法律,其中“单行律条”一条;“令”二十三条;“条例”十余条;“榜文”恢复洪武时期四十五榜、新增二十四榜;同时,指出《大诰》法律效力的正式终止时间是在永乐十九年四月。 正文第三章介绍了明成祖时期刑事法制的演变。“充恩军”和“族刑”此二刑名内容在永乐时期有了新的发展。刑罚适用上较具两面性,“疑罪毋加”、“慎重录囚”、“限制刑讯”等司法原则展现出刑罚适用宽仁的一面,而“任用酷吏”、“狱囚淹滞”则体现了刑罚的严苛。同时在刑法实践中,成祖纠正了程序上的弊端。 正文第四章介绍了明成祖时期较具特色的官吏法制。“御史勿用吏”的新规为明代后世沿用,法制上对武官的倾斜体现出明成祖对武官的优待。在惩治官吏犯罪上,依然延续洪武时期严惩贪官污吏的同时,重点惩治“漠视民生”的官员。 正文第五章介绍了明成祖时期在司法制度上的突破。这也是永乐朝法制比较集中的创新点所在。一方面,“东厂”的创设、“锦衣卫狱”的复设,侵蚀了三法司的司法权,给明代中后期带来了深远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死刑五复奏”的复行,“各省决囚”、“外地死囚赴京师会审”的举措,以及“热审”和“寒审”事例的开创,推进了整个明代的慎刑、恤刑制度的发展,为明代会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源头上的开创作用。 最后一部分是第六章。阐述了明成祖时期法制发展带来的影响。分条总结成祖新增的立法、刑事法制、官吏法制、司法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同时指出其中有些是细节性影响,影响了永乐一朝的某些方面,而有些则是较为根本性的影响,影响了永乐朝之后的明朝法制。
【关键词】:明成祖 法制 立法 官吏法制 司法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9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2
  • 绪论12-17
  • 一、 选题缘由12-13
  • 二、 研究目的与意义13-14
  • 三、 学界已有研究回顾14-17
  • 一、 明初奠定的法制基础及成祖初年的法制定位17-27
  • (一) 明太祖时期奠定的法制基础17-21
  • 1. 明太祖时期的立法17-19
  • 2. 明太祖时期设置的司法机构19-20
  • 3. 明太祖时期创设的法律制度20-21
  • (二) 建文帝时期对于明初法制的改革21-23
  • 1. 法律思想的转变21-22
  • 2. 更改严法,刑罚宜宽22
  • 3. 宽刑省狱,平反冤狱22-23
  • 4. 更改“三法司”机构名称23
  • (三) 明成祖初年的法制定位23-27
  • 1. 恢复洪武旧制23-24
  • 2. 适当保留建文改革24
  • 3. 明成祖法律思想的二重性24-27
  • 二、 明成祖时期的立法活动27-35
  • (一) 明成祖时期新增的“律”27-28
  • (二) 明成祖时期新增的“令”28-30
  • (三) 明成祖时期新增的“条例”30-31
  • (四) 明成祖时期新增的“榜文”31-32
  • (五) 终止《大诰》和榜文的法律效力32-35
  • 三、 明成祖时期刑事法律的发展35-43
  • (一) 明成祖时期的刑名演变35-37
  • 1. 明成祖时期“充恩军”的演变35-36
  • 2. 明成祖时期“族刑”的演变36-37
  • (二) 明成祖时期刑罚适用的两面性37-41
  • 1. 刑罚适用宽仁之表现38-39
  • 2. 刑罚适用严苛之表现39-41
  • (三) 明成祖时期刑事程序的发展41-43
  • 1. 地方推鞫不明及番异者的审录程序41
  • 2. 中央大理寺复审程序41-43
  • 四、 明成祖时期官吏法制的发展43-49
  • (一) “御史勿用吏”的新规43-44
  • 1. 御史地位之重要性43
  • 2. 明成祖对御史资格作出限制43-44
  • 3. 明成祖新规的影响44
  • (二) 明成祖武官法制新规44-47
  • 1. 定“武官军士赎罪”例45
  • 2. 优待犯轻罪的武官45-46
  • 3. 宽恕犯重罪的武官46
  • 4. 告诫武官守法自保46-47
  • (三) 明成祖严惩“漠视民生”的官吏47-49
  • 1. 惩治“玩忽职守”的官吏47-48
  • 2. 惩治“不报灾情”的官吏48-49
  • 五、 明成祖时期司法制度的发展49-62
  • (一) 创设的特殊司法机构49-55
  • 1. 东厂的设立与发展49-52
  • 2. 锦衣卫狱的复设52
  • 3. 厂卫之间的关系52-54
  • 4. 厂卫干预司法54-55
  • (二) 创设的审判制度55-62
  • 1. 死刑五复奏的复行55-56
  • 2. 各省决囚56-57
  • 3. 外地死囚赴京师会审57
  • 4. 热审定例57-59
  • 5. 寒审事例59-62
  • 六、 明成祖时期法制的影响62-70
  • (一) 明成祖时期立法的影响62-64
  • 1. 新制单行律条的影响62-63
  • 2. 新制“令”的影响63
  • 3. 新制“榜文”、“条例”的影响63
  • 4. 终止《大诰》的法律效力63-64
  • (二) 明成祖时期刑事法制演变发展的影响64-65
  • 1. 刑名演变的影响64-65
  • 2. 其他刑事法制影响65
  • (三) 明成祖时期官吏法制发展的影响65-67
  • 1. 御史资格限制的影响66
  • 2. 武官法制发展的影响66-67
  • (四) 明成祖时期司法制度发展的影响67-70
  • 1. 创设特殊司法机构的影响67-68
  • 2. 审判制度发展的影响68-70
  • 参考文献70-73
  • 附录:明成祖时期新增的“令”73-7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75-76
  • 后记76-7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陈戍国;《大明律》与明代礼制以及相关问题[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03期

2 孙露露;;论明代厂卫对司法的干预[J];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02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靳丽;明代御史制度探微[D];贵州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109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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