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6 11:01
本文关键词: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研究
【摘要】:回顾二十世纪后半期法理学的论战史,其中论战最激烈,持续时间最长,参与人数最多的莫过于“哈特—德沃金”论战。在过去将近五十年的时间里,“哈特与德沃金之争”一直主导着英美法律哲学的讨论,自从1967年德沃金相继发表《规则模式》、《社会规则与法理论》、《疑难案件》以来,无数的著作与论文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在我们的面前,它们或者为哈特的主张而辩护,或者坚持德沃金的立场而继续展开对哈特的批判。1994年由哈特学生拉兹整理的《法律的概念》(第二版)中“后记”的出版,再次激起学者们的论战激情并将这场争论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对于“哈特-德沃金之争”,争论双方可能会对他们究竟在争论什么意见不一,或者双方所争论的可能并不是同一个问题或对象,而且争论的主题可能也并不是单一的一个主题,它可能涉及到很多具体的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分命题。此外在这样一个持续时间长久,参与人数众多的论争中,论辩双方不断变换或修正自己的观点、立场以回应对方的批判,结果便是参与论争双方的争论目标不断变换,这样使得我们很难抓住一个稳定的讨论中心。虽然在研究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以上难题,但许多学者还是努力去把握和确定这场理论之争的核心问题——法律是什么?也即如何理解法律、如何理解法律理论的问题,以上问题可以转化为有关法律命题的根据或者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是什么的问题。 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将这一根据视作简明的事实问题即:法律命题的根据只取决于某个历史事实,所以只可能存在关于法律命题是否符合法律根据的经验争论。除非法官和律师以他们共同认可的某个历史事实作为法律根据,否则他们之间不会存在实质性的争论。该理论的明显缺点在于不能说明法律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关于法律命题之根据的理论争论。实证主义之所以接受简明事实观点的深层原因,在于它假定法律是一个标准性概念,即:在使用任何概念的时候,我们都遵守着共同享有的规则,然而这些规则设立了如何正确使用概念的标准。 法律解释理论认为法律作为解释性概念,要求法官和公民个人采用建构性解释的方法来确定法律究竟是什么。这种方法要求法官首先寻找到能够提供最好的道德理由的、同时义适合过去超过一定底线比例数量案例的原则,然后根据这些原则来确定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对于法律理论来说,也应该采用这种建构性解释的方法。所以,法理学家应当从参与者角度的观点争论法律命题的意义,而不是站在法律实践之外以旁观者的身份来描述法律实践是什么。哈特认为法律理论是一种价值中立的描述性理论,而德沃金则认为法律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理论。作者认为,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只有先确定法律存在的价值才能更好理解法律的概念。为此,法理学家必须首先参与道德论证以此来确定价值是什么。所以,法律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理论,而不是哈特所认为的描述性理论。 通过对哈特、德沃金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一法理元问题争论的梳理和研究,本文认为争论的核心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问题,以及法律理论与道德的关系的问题。法律是个解释性概念,鼓励法官和律师去争论法律的价值,从而表达法律实践者的信念;法学家要想真正理解法律的解释性,首先要争论法律的价值,从而提出法律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
【学位授予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陈金钊;;德沃金法官的法律解释——评《法律帝国》一书中关于法律的认识[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01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邓巍;德沃金法律阐释理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
2 马得华;德沃金与法律的解释理论[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122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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