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对冲基金监管法制变革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18-04-14 10:22
本文选题:对冲基金 + 私募 ; 参考:《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摘要】: 在美国,对冲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主要由基金发起人以私募发行的方式向富有的个人、家庭以及成熟、老练的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多采用卖空、杠杆等灵活多变的手段和策略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以追求绝对的回报。尽管对冲基金的投资风险很大,但鉴于其主要面向成熟的投资者,故很少受到SEC等机构的监管。但是,随着近年来对冲基金规模的迅速膨胀,单只对冲基金的破产便有可能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甚至引发市场系统性风险,此外,对冲基金的“零售化”趋势使得越来越多的非成熟投资者可能通过对冲基金的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接触到高风险的对冲基金,加之对冲基金投资顾问欺诈案件的频繁发生,SEC开始加强对冲基金的监管,随着次贷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以及2008年底华尔街爆发的涉案金额达到650亿美元的麦道夫诈骗,美国参议员Charles Grassley和Carl Levin向美国参议院提交了《对冲基金透明化法案》的法律提案,将美国加强对冲基金监管的活动推向了一个小高潮。 尽管我国还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对冲基金,但目前国内各类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构成了我国本土对冲基金成长的现实土壤,随着我国市场法制的逐步健全和与发达国家的接轨,各类金融衍生工具多样化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上必将出现对冲基金的身影。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对冲基金具备高效率和高风险的特征,因此,在国内引入对冲基金之前,有必要本着“监管先行”的原则首先建立起相应的监管规则。美国管理着世界上大约90%的对冲基金,在对冲基金监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美国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制对建立我国对冲基金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特别是近十年来美国开始试图加强对冲基金监管发展趋势更能使我们从一个动态的角度理解对冲基金的监管理念,为我国对冲基金的监管立法提供参考。 本文在阐述美国对冲基金监管基本立法框架的基础上,对近十年来美国加强对冲基金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其背后的经济等因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并基于此提出我国对冲基金监管的一些具体设想。全文一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笔者首先论述了对冲基金监管的现实基础、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着重解决为什么要监管对冲基金这个问题;笔者还提出了对冲基金监管的立法应当注重成本-效益分析,着重解决对冲基金监管的尺度问题。 第二章,笔者对美国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制框架进行了梳理,重点介绍了《1933年证券法案》、《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等四部对冲基金监管的核心法律及其相应的豁免条款,在这个基础上,笔者对美国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制进行了总体的评价,寻找我国对冲基金监管立法可以借鉴之处。 第三章,笔者介绍了SEC加强对冲基金监管的原因和动机,以近这十年来美国对冲基金监管的法制变革为主线,试图从一个动态的角度阐述了美国加强对冲基金监管的经济、历史原因。 第四章,笔者介绍了我国国内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引入对冲基金进行了前瞻性预测。最后,笔者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对冲基金监管立法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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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71.2;DD912.28;F831.5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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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4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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