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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律师公司制度窥探——从律师职业特性出发

发布时间:2018-05-03 05:06

  本文选题:律师公司 + 律师强制保险 ; 参考:《河北法学》2013年12期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律师执业形式,德国律师公司需要解决其公司制之执业方式与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公益性以及维持独立性、保密、禁止利益冲突代理等义务之间的冲突。律师公司在其设立、股东、经营与税收、执业范围与限制等方面大异于一般公司:其设立采许可制;其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可分,其股份只在内部转让;律师公司不用同一般公司般缴营业税。律师如未实际处理案件且对该案件内容不知情,则不应禁止该名律师代理对立一方的利益,律师应于委托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冲突时坚持维护委托人利益;德国原则上视律师委托合同为雇佣合同,但以律师工作成果作为业务之目标时则属承揽合同。律师公司设立强制保险保障客户损失之求偿。
[Abstract]:As a new type of lawyer practice, the German lawyer company needs to resolve the conflict between its corporate practice and the independence, public welfare, independence, confidentiality and the prohibition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agency. The law company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company in its establishment, shareholders, management and taxation, the scope and limitation of its practic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icense system, the inseparable ownership and the right of operation, and the transfer of its shares only internally; The law firm does not have to pay business tax as usual. If the lawyer does not actually handle the case and does not know the content of the case, he should not be prohibited from represen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opposing party, and the lawyer should insist on safeguarding the client's interest when the client's interest conflicts with the company's interest. Germany regards a lawyer's contract as an employment contract in principle, but a contract of contract with the result of a lawyer's work as its business objective. The lawyer company establishes compulsory insurance to protect the customer's claim for loss.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CLS(2013)D202)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作主义视野中城镇基层纠纷解决实证研究》(13XFX015) 西南政法大学重点项目《社区调解与基层政权合法性再生产》(2012-XZZD06)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51.6;DD916.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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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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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3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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