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美国联邦政府监管中的行政罚款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5-23 10:21

  本文选题:行政罚款 + 适用对象 ; 参考:《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03期


【摘要】:行政罚款是美国联邦政府监管机构日益频繁使用的执法手段。行政罚款主要适用于与政府监管或者税收征收相关的违法行为,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并且其适用能够实现预防或者救济的功能。在联邦立法中设置行政罚款条款时往往注重与其他执法工具的组合,突出其弹性灵活的优点,使其成为刑罚、吊销许可证等制裁方式的重要补充。在罚款金额的确定上,美国联邦法律和行政规则往往明确规定执法机关确定罚款金额的公式和调整系数。行政机关在评估确定罚款金额时,往往同时考虑违法收益和违法程度,以求实现最佳的威慑效果。为了确保行政罚款的有效、高效和公正性,法律在实施程序方面提供了两种主要模式选择,一种是赋予行政机关对行政罚款和解进行评估并作出妥协的权力,但要求有更高水平的行政程序保障;一种则将实质性的权力赋予司法机关,但是强调行政程序的灵活和效率。如果相对人没有依照监管机构的罚款决定或者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交纳行政罚款时,联邦地区法院负责强制执行罚款的决定或者和解协议,法律同时规定了可以按日加收罚款或者提供禁令救济。行政罚款资金一般上缴国库,但是为了奖励举报人或者救济受害人的目的,法律作出特殊安排。
[Abstract]:Administrative fines are increasingly used by federal regulators to enforce the law. Administrative penalty mainly applies to the illegal acts related to government supervision or tax collection. The illegal behavior of the relative party belongs to the administrative offence rather than the natural offense and its application can achieve the function of prevention or relief. When setting up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clause in the federal legislation, we often pay attention to the combination with other law enforcement tools, highlight its advantages of flexibility and flexibility, and make it an important supplement to punishment, license revocation and other sanctions. In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fine, the federal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ten specify the formula and adjustment factor for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the fin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best deterrent effect,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often consider the illegal proceeds and the degree of violation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fin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efficiency and impartiality of administrative fines, the law provides two main options for implementing procedures, one of which is to give the executive authority the power to assess and compromise the settlement of administrative fines, However, it requires a higher level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safeguards; one gives substantive power to the judiciary, but emphasizes the flexibility and efficiency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If the relative party fails to pay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nalty decision of the regulatory body or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reached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enforcing the decision on the fine or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The law also provides for daily fines or injunctive relief. Administrative fines are generally handed over to the treasury, but special arrangements are made for the purpose of rewarding whistleblowers or relief to victims.
【作者单位】: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监管的行政法研究》(项目号:10YJC820093)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71.2;DD912.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年05期

2 苏苗罕;;行政程序改革的顶层机构研究——以美国行政会议为例[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03期

3 许传玺;行政罚款的确定标准:寻求一种新的思路[J];中国法学;2003年04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彭小龙;;陪审团审理微观制衡机制考察——一个以美国为对象的分析实证视角[J];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01期

2 张新宝;任鸿雁;;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守成与创新[J];北方法学;2012年03期

3 高波;;试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

4 李广辉;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5年02期

5 兰德旭;;建立假冒伪劣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济学分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5期

6 钟建;李勇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几点建议[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4期

7 高波;;论我国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赔偿金制度[J];大连大学学报;2010年01期

8 董文军;;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当代法学;2006年02期

9 张莉;;论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J];东南学术;2011年01期

10 赵红梅;;美、德新型惩罚性赔偿对我国《消法》修订的启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5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3条

1 胡欣;;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研究[A];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一)[C];2006年

2 沈薇;;论电视购物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A];当代法学论坛(二○一○年第1辑)[C];2010年

3 罗冠杰;;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药品安全责任领域的建立[A];2009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国家药物政策与《药品管理法》修订研究”论坛论文文集[C];2009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王锦;环境法律责任与制裁手段选择[D];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

2 齐晓霞;药害事故防范与救济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1年

3 于林洋;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4 杨静毅;医疗侵权的经济分析[D];山东大学;2011年

5 董文军;平等视野中的消费者权利研究[D];吉林大学;2006年

6 麻锐;经济犯罪法律责任论纲[D];吉林大学;2008年

7 覃华平;1952年罗马公约现代化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8 庄敬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9 董春华;中美产品缺陷法律制度基本问题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10 刘恩媛;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9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李翔;论我国食品强制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D];湘潭大学;2010年

2 李石江;论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D];湘潭大学;2010年

3 陈玮;论产品责任侵权的惩罚性赔偿[D];苏州大学;2010年

4 何燕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0年

5 龚忻;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0年

6 马明潭;国际产品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

7 徐智达;知识产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8 黄艳;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9 任晓燕;产品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D];南昌大学;2010年

10 杨柳青;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D];昆明理工大学;2009年

【二级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宋华琳;关注真实世界的行政法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04期

2 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02期

3 郑磊;沈开举;;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J];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03期

4 杰弗里·吕贝尔斯;鄢超;;美国管制革新的方法[J];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03期

5 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J];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04期

6 许传玺;中国侵权法现状:考察与评论[J];政法论坛;2002年01期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姜剑云;法律用语的语义法定性[J];法治论丛;1994年02期

2 孙卫;;由一起偷税案引发对行政罚款与罚金竞合适用的思考[J];涉外税务;2006年10期

3 ;法言法语[J];中国卫生法制;2007年06期

4 聂书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学术机构的鉴定考核及非国家学术机构授权条例[J];中亚信息;1998年06期

5 朱希;;浅谈安乐死申请人资格与实施程序的立法——台湾地区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引发的思考[J];昆明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6 徐向华;郭清梅;;倍率式罚款的特定基数与乘数倍率之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07年05期

7 孙春雨;;美国死刑制度概览[J];中国检察官;2007年02期

8 马桂菊;;浅谈“八议”制度[J];黑龙江史志;2009年05期

9 ;企业能够以产品被退回为由对职工进行罚款吗[J];四川劳动保障;2011年01期

10 林律师;;非法猎杀珍禽受查处[J];湖南林业;2007年05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2条

1 杨东;;论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规制——以日本法为中心[A];中国商法年刊(2008):金融法制的现代化[C];2008年

2 王永杰;;从实体法治到程序法治:我国依法治国的新进程[A];社会主义与中国现代化 政治·法律与社会: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文集(2009年度)政治·法律·社会学科卷[C];2009年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0条

1 本报记者 郭佳平;法院一纸决定先停了嫌犯选举权[N];法制日报;2005年

2 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执法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N];工人日报;2009年

3 陶蕾 陶云良;业务操作规章应受法律制约[N];金融时报;2005年

4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龙志印邋廖江;对合并加处罚款应否准予执行[N];人民法院报;2007年

5 中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经商参处;俄罗斯移民劳务法规解读(四)[N];中俄经贸时报;2008年

6 记者 张绪鸿;我省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在安源宣判[N];江西日报;2010年

7 刘子平;缔约人与公司应对为设立中公司利益的缔约行为共同担责[N];人民法院报;2005年

8 邵太豹;“法不禁止皆可为”?[N];民主与法制时报;2003年

9 陈志毅 金彪;村医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如何处理[N];中国医药报;2005年

10 草木君;“罚款”之目的[N];天津日报;2007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6条

1 易艳;美国贸易法“337条款”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2 杨晓天;日本反垄断法课征金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11年

3 郑家强;安乐死若干问题探讨[D];复旦大学;2008年

4 赵雪莲;安乐死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5年

5 王晨;英国竞争法的实施机制[D];中南大学;2004年

6 官松;美国法中雇主转承责任制度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192434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192434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5370***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