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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兹的法律权威命题探究

发布时间:2018-10-23 15:32
【摘要】: 尽管权威概念在法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备受争议,但是他们均不否认权威与权力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权威通过规范性权力以命令方式来安排或联合其他各个行动者的行动。任何社会成员会追求许多不同的、相互冲突的目标,面临着解决纠纷与利益冲突的困难。通过确立权威,使得众多个别行动者的行动被置于或保持在有秩序的状态中,防止任意、无序社会秩序的发生,协调起来在合作中达到某一特定目标或某些普遍目标,使得确立共同价值及实现这些价值的最佳途径达成一致。一个规范体系声称具有权威调整那些所有行为,这些行为包括该规范体系现实调整的行为,以及那些通过行使该体系的规范所承认的权力而直接或间接制定的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法律作为一种主要社会规范体系,它要求人们的忠诚与服从,主张自身的权威。 针对法律权威的合法性,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却有着各自主张。自然法学说认为,每一条法律,都具有道德价值,法律之所以是规范,因为它们在道德上有效。法律可以视为有效的道德规范,它们确实是衍生的道德规范,它们的权威性、有效性从根本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衍生出来。然而,法律实证主义使得法律摆脱了宗教、道德以及政治束缚,确立了相对的独立性,将法律权威等问题限定在法律体系内探讨。他们认为法律权威可以从法律自身体系寻求,可以通过法律体系自身产生,比如任何具体法律通过该法律体系中“基础规范”、“承认规则”等赋予法律权威,拥有了合法性权威。文章正是对法律实证主义法律权威观展开论述,文章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简要阐释了有关权威一般理论,包括权威的概念、基本类型以及现代生活对权威的客观需要问题,作为下文讨论的基础理论。权威在不同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内涵,法律主张权威是一种规范性权力产生的权威,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性权威,主张自身的合法性。法律权威主张法律体系调整的广泛性,法律体系自称至高无上,它是一个指导行为、解决纠纷体系的,并且主张具有干预任何种类的活动的最高权威。它也有规律地支持或者限制其他规范在该社会中的创造和实践。通过这些主张,法律宣称为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行为提供了一般架构,并将自己设立为社会的至高无上的守卫者。 第二部分作者选取了法律实证主义主要的法律权威理论,奥斯汀的“强制性”权威,凯尔森的“授权性”权威,哈特的“内在”权威进行了论述,并就各自存在理论缺陷进行了批判,展现了实证主义法律权威理论的演进过程,为拉兹法律权威观的提出做好铺垫。 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就拉兹的法律权威命题展开全面的论述。拉兹认为实证主义学者对权威理论的发展,已经摆脱了自然法那些理论的束缚,但是实证主义有关权威理论研究仍然不能阐释权威的本质和拥有权威的实义等问题。他认为权威理论的研究需要克服两个障碍:一是避免混淆与权威概念相关联方法论问题;二是如何解决权威概念引发的悖论问题。拉兹选取以实践行动的理由为解释权威突破口,在法律与权威之间建立起了概念上的关联,并以权威命题来解决法律哲学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争议。理由可以分为一阶理由和二阶理由,根据一阶理由权衡决定应当去做什么并不是人们所依赖的实践推理的唯一模式。人们时常根据活不根据一个理由而行动的理由(即二阶理由)决定做什么。拉兹认为二阶理由重要性体现在它的排他性或优先性。排他性理由不是行动的普通的一阶理由,而是要排除或取代所有的一阶理由。法律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理由体系,通过排除那些潜在的行动竞争理由,这边是法律权威的内涵。二阶理由同样排除了行动者自主的判断,一定意义上违背了人的自律理性(即权威的悖论问题),因此,需要对法律权威进行正当性证明,这一证明通过对权威悖论的解决得以完成。 第四部分是将拉兹法律权威理论运用到法理学中,检讨了法理学中分离命题,如何理性看待法治以及公文是否具有守法的一般义务和如何对待法律问题。从拉兹主张法律权威理论出发,进一步巩固了法律与道德间的分离主张,法治只具有消极的工具价值,不能对法治给予过多的社会目的,不存在守法的一般性义务,对待良法的态度就是尊重法律。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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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8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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