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自由关系新论
发布时间:2020-08-13 16:17
【摘要】: 在法律与自由关系的漫长探索过程,形成了法律就是自由的保障的基本观点。笔者也认为,如果从政治视野来看该种观点的工具价值是不言自明的,但是法律之所以有能够充当这种工具,即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价值,本文就想从它本身的价值入手开始思路历程。 法律和自由两者都是人类社会特有属性,都具有超越性,法律从来都不支持反映论的观点,它是人类理性在自主性的支配下以条件性为基础而进行的宏观建构。而自由也是在条件性的基础上,人类合规律合目的的价值追求,是主体把自己的活动对象化的结果。因而自由和法律统一于共同的人性基础——自主性和条件性。 如果我们不把历史当作包袱,就应该把历史踩在脚下。追述历史无非就是看其得失,观其视角。取其合理乏内核为我所用。对其观点在历史上的功过得失不是本文所关心的,因而本文在此述而不论。 本文在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时发现,马克思本人一直认为法律是自由的存在形式。而当法律与自由发生矛盾时,法律是退缩的。这些光辉的思想告诉人们,法律的工具面孔背后、隐藏着更生动丰富的内容。本文试图从人性角度探索法律工具的本身价值,即自由。因为法律是合规律合目的的理性建构物,而自由也是关系中的自由,是合规律合目的价值倾向,因而两点能够在人性的基础上统一起来,并且通过条件性的内化而现实地体现出来。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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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U
本文编号:279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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