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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笞”至“笞刑”——东周秦汉时期“笞刑”的产生与流变

发布时间:2020-12-19 23:03
  "笞"在律令系统产生之前,主要有三种样态,分别是家内之"笞"、刑讯之"笞"与上层对下层之"笞"。其在东周时期的多元法秩序之中属于"薄刑",并非基于国家强制力的刑罚。律令系统出现之后,法秩序由多元转向一元,"笞"因为其适合处罚轻微过错,故而被整合入律令系统之中,成为刑罚的一种,即"笞刑"。与此同时,作为非刑罚的家内之"笞"与刑讯之"笞"并未消失,仍然与"笞刑"并存。汉文帝刑制改革之后,"笞刑"代替了肉刑,适用范围扩大,被用以处罚"中罪"。但是,因为其实际执行之时弹性过大,使得其在处理"中罪"之时造成的实际后果不是过重就是过轻,从而造成了刑制的混乱,并进而引发了两汉魏晋时期关于恢复肉刑的讨论。在解决这种刑制混乱的过程之中,笞刑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并最终不再用以处罚"中罪",而是恢复了"轻刑"的本来面目,最终在隋唐时期作为"轻刑",成为了中古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一员。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 2019年04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非刑之“笞”与“笞刑”
    (一) 家内之“笞”
    (二) 刑讯之“笞”
    (三) 上层对下层之“笞”
        1.春秋战国时期上层对下层之“笞”
        2.秦汉时期上层对下层之“笞”
二、“笞”何以入刑
    (一) 律令制之前的法秩序:“三刑”
    (二) “三刑”合一:律令制度对旧秩序的整合
    (三) 律令系统之外的非刑之“笞”
        1.家内之“笞”
        2.刑讯之“笞”
三、笞刑与汉文帝废肉刑后的刑制混乱
    (一) 肉刑被废之后的刑制混乱
        1.刑罚体系的混乱:轻重失当
        2.混乱引起的讨论:恢复肉刑
    (二) 刑制混乱与笞刑的关系
        1.笞刑为轻刑
        2.从“恢复肉刑”到隋唐“笞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字古义辨正[J]. 王沛.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4)
[2]论汉文帝废除肉刑及其影响[J]. 汤玉枢.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9(02)
[3]云梦秦简的发现与秦律研究[J]. 刘海年.  法学研究. 1982(01)

博士论文
[1]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研究[D]. 丁义娟.吉林大学 2012



本文编号:292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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