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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蒙古奸罪法制考论——以刑罚秩序的构建与调适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0-12-30 18:17
  古代蒙古奸罪法制是蒙古政权统治者对其婚姻宗法秩序的最有力维护,能够保证婚姻家庭行为在合法可控的法制秩序内得以良好运行。古代蒙古治理奸罪,在立法上具有"诸法合体、重刑轻民"倾向,在司法上具有同罪不同罚倾向,这是由其当时的历史和社会发展所决定的。古代蒙古奸罪法制摆脱了松散任意化的家族式戒律烙印,完成了具有强制力保障的国家法体系的蜕变,这应该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对古代蒙古奸罪的构成要件、治理体系以及量刑原则进行了考察论证,认为古代蒙古法制对奸罪的治理完成了从极端的死刑到罚畜刑、资格刑等刑罚体系的变革。这一多元化的治罪体系具有惩戒、预防和恢复等公法功效,是蒙古社会治理法制化的精华所在。 

【文章来源】: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9年05期 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古代蒙古奸罪法制的渊源考证
二、古代蒙古奸罪法制的主体归类
三、古代蒙古奸罪法制的运行要件
四、古代蒙古奸罪法制的量刑原则
五、结论:古代蒙古奸罪法制的工具论和本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秦汉简牍中所见特殊类型奸罪研究[J]. 孙闻博.  中国历史文物. 2008(03)
[2]秦汉奸罪考[J]. 王辉.  甘肃理论学刊. 2007(03)
[3]秦汉时期奸罪论考[J]. 贾丽英.  河北法学. 2006(04)
[4]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J]. 王世洲.  法学研究. 2003(03)



本文编号:294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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