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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平台竞争案件中双边市场理论的适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公司案”评述

发布时间:2021-01-05 06:05
  "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公司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在其判例中明确运用经济学的双边市场理论,将信用卡平台的相关市场"创造性"地界定为"交易型平台"的案例。本文通过比较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就该案的判决,分析和讨论了平台模式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力量评估和竞争损害问题,以期通过经典案例的研究,为我国互联网平台中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带来若干启示。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19年04期 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案情基本介绍
二、本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三、纵向限制行为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是否以行为主体具有市场力量为前提
四、美国运通市场力量的评估
五、禁止转介条款的竞争损害评估
六、本案对双边平台反垄断分析的影响
    (一) 界定为单一相关市场的双边平台特征
    (二) 本案对纵向限制的合理原则分析
    (三) 原告的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双边市场下反垄断法适用若干问题分析[J]. 李慧颖,董笃笃,卢鼎亮.  电子知识产权. 2012(04)



本文编号:295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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