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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消费者购房人权利冲突的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1-01-16 14:02
  <正>【裁判要旨】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分析,取得预售许可证表明房企已经可以公开销售房屋,购房人有理由相信抵押权人已经同意转让抵押物,且其所交付的购房款已经用于提前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从交易成本支出和交易风险分配的角度分析,抵押权人更有能力控制房企的销售行为,且其实施各种控制行为的成本更为低廉、效果更为直接,故将房企违约(私自收取售房款)的风险分配给抵押权人更符合公平原则。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抵押权与消费者购房人权利的双重冲突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规范依据和消费者购房人权利的严格限制
    三、抵押权人同意售房后之优先受偿权标的物的确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转让抵押房屋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同意注销抵押权证明——兼及《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修改建议及理由[J]. 刘守君.  中国房地产. 2013(07)



本文编号:298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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