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权公益限制的补偿问题——基于美国、德国经验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5 11:15
财产权公益限制是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私有财产权施加的限制。从美国、德国法制史来看,财产权公益限制早期均不予补偿,但随着财产权保护的加强,现在均在一定条件下给予补偿。财产权公益限制是否应予补偿关键看是否给财产权权利人造成"特别牺牲",对此必须个案判断,在我国应以法院指导案例逐步明确规则。对于完全剥夺财产权经济价值的公益限制,不论其促进公共利益的理由多么充足,均应予以补偿。
【文章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3,(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相同的起点:不予补偿
(一)美国
(二)德国
二、相同的趋势:有条件给予补偿
(一)美国
1. 软标准
2. 硬标准
(二)德国
三、论我国财产权公益限制补偿制度之构建
(一)财产权公益限制补偿问题本质不是公益判断而是公平判断
(二)财产权公益限制补偿很难直接立法,应以司法指导案例行使逐步明确
(三)公益限制如果使得私有财产经济价值完全丧失,则应予补偿
本文编号:2999132
【文章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3,(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相同的起点:不予补偿
(一)美国
(二)德国
二、相同的趋势:有条件给予补偿
(一)美国
1. 软标准
2. 硬标准
(二)德国
三、论我国财产权公益限制补偿制度之构建
(一)财产权公益限制补偿问题本质不是公益判断而是公平判断
(二)财产权公益限制补偿很难直接立法,应以司法指导案例行使逐步明确
(三)公益限制如果使得私有财产经济价值完全丧失,则应予补偿
本文编号:299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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