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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全面审查之路——德国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演进

发布时间:2021-02-19 06:40
  在德国的历史上,规范审查权总是由法院行使。在尚未创制成文宪法的神圣罗马帝国封建时代,法院已经享有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德国宪政化进程中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演变可划分为君主立宪时期、魏玛共和国时期和1949年开始的《基本法》时期三个不同的阶段。与1949年的《基本法》相比较,《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和《魏玛宪法》都未确认具体审查模式,也未将议会制定的法律纳入审查的对象。整个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演进特点,体现为从单一审查往全面审查、从维护皇权到保护民权的嬗变过程。 

【文章来源】:德国研究. 2019,34(01)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 神圣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规范审查
二、 君主立宪时期的法律规范审查
    1. 莱茵联盟时期 (1806~1813)
    2. 德意志邦联时期 (1814/1815~1848)
    3. 保罗教堂宪法 (1849)
    4.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
三、 《魏玛宪法》下的法律规范审查
四、 1949年之后联邦德国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重构
    (一) 联邦宪法法院
        1. 抽象审查程序
        2. 具体审查程序
            (1) 通过法院行使“送请审查权 (Vorlage) ”而启动具体审查程序
            (2) 通过自然人提起宪法诉讼而启动具体审查程序
            (3) 通过地方政府提起宪法诉讼而启动具体审查程序
    (二) 州宪法法院
        1. 抽象审查程序
        2. 具体审查程序
            (1) 通过法院行使送请审查权而启动具体审查程序
            (2) 通过自然人提起宪法诉讼而启动具体审查程序
            (3) 通过地方政府提起宪法诉讼而启动具体审查程序
    (三) 行政法院
五、 结 论



本文编号:304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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