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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生命宪制——法律如何回应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中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1-02-20 13:31
  生物学的迅猛发展已经使人类逐渐掌握了生命的奥秘,并开始利用技术手段改写和创造生命。基因编辑技术对生命本身以及对人类社会的伦理价值和基本秩序带来的冲击显而易见,但法律的回应明显滞后。目前通行的风险规制模式将事实层面的风险与规范层面的伦理争议混为一谈,因而不利于发展出一套既鼓励创新又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规则体系。对于基因编辑所涉及的技术风险与伦理争议,应进行分类治理。对于前者,可以通过强化现有的专业化行政监管(科学行政模式)来加以控制;对于后者,则需要通过增加透明度、强化公众参与、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塑造、完善伦理审查等共识形成机制(民主行政模式)来进行规制。这种整合了科学与民主、客观评估与共识形成的分类治理模式更有助于将科学研究及技术应用引向造福于人类的目的。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19,36(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基因编辑与生命宪制
二、生命何以变得可以编辑?
三、“贺建奎事件”所呈现出的法律问题
四、科学技术界的自我立法以及科学行政
五、基因编辑技术所涉及的重大伦理争议及其民主审议
    (一) 民主决策过程应更具透明性、公开性和包容性
    (二) 打破科学叙事的垄断地位, 建立独立的生命医学伦理咨询与审查机制
    (三) 司法制约及其限度
    (四)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塑造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类基因编辑实验的法律规制——兼论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法律议题[J]. 王康.  东方法学. 2019(01)
[2]“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与生命法学之证成[J]. 刘长秋.  东方法学. 2019(01)
[3]制定我国《基因安全法》的重点与难点[J]. 张小罗.  政治与法律. 2018(11)
[4]当代科技发展的宪法界限[J]. 韩大元.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05)
[5]论基因权利的法理基础[J]. 张小罗,刘登高.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4)



本文编号:304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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