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史论文 >

试论主题名称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摩拜单车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1-02-25 13:30
  权利要求中的主题名称是前序的一部分,是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概括,其本质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命名,一般不属于具体的技术特征。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与前序的限定作用不能一概而论,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重点可考察主题名称对应技术领域与特征部分所限定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主题名称是否足够抽象和全面、主题名称是否被用于区分现有技术、主题名称和特征部分的术语之间是否具有重述或引用关系等方面。由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难以脱离主题名称确定的技术领域而独立存在,因此主题名称一般应当认定具有限定技术方案保护范围的作用,但这种限定是总括性的限定,是对技术方案适用领域的限定,而非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因此一般不应有等同理论适用的空间。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19,(03)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概要与问题的提出
    (一) 案情概要
    (二) 问题的提出
二、前序和主题名称的区分
三、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
四、等同理论是否适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J]. 宋晓明,王闯,李剑.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0)



本文编号:305104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shilw/305104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499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