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出票人依约付款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03-12 22:34
<正>【裁判要旨】出票人根据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存入银行指定账户的行为系履行银行承兑协议项下自身义务的行为,属于双务合同中的正常履约行为,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案号一审:(2018)浙10民撤2号二审:(2019)浙民终330号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属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出票人依约付款行为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本文编号:3079100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属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出票人依约付款行为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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