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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劳动者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发布时间:2021-05-10 18:18
  <正>案情简介2019年6月,朱某入职某医药公司,与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约定朱某的工作岗位为人事专员,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上班后不久,公司安排朱某脱产两个月,参加第三方机构举办的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培训班,并支付培训经费1.2万元。2019年9月,朱某准备离职到朋友开的公司去工作。公司拒绝了朱某的离职申请,要求朱某赔偿公司培训费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朱某不服,认为自己还在 

【文章来源】:工会信息. 2020,(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案例解析
    一、如何区分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
    二、试用期内辞职,劳动者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三、试用期为啥会成为培训费争议的“聚焦时段”?
法规链接



本文编号:317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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