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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失天朝体制——略论清朝前期澳葡地区的司法管理

发布时间:2021-06-25 07:30
  作为澳葡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司法控制权的争夺贯穿着清代前期的对澳治理。自1556年葡人正式定居澳门以来,随着居民的快速增加,有关华葡间的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加,澳葡在坚持"自治原则"的前提下意欲偏袒葡人罪犯,从而对中国政府的司法控制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但中国作为"天朝上国",其律法威严不容侵犯,清代前期以"陈辉千命案""李廷富、简亚二命案""郑亚彩致死案""方亚贵致死案"等案件的处理为标志,通过惩处犯罪葡人和涉案官员,震慑了澳葡的对华犯罪,维护了清朝政府在澳葡管理上的司法控制。 

【文章来源】:陇东学院学报. 2020,31(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明清时期“不失天朝体制”的原则
二、清代前期维护司法控制的实践
    (一)陈辉千命案
    (二)李廷富、简亚二命案
    (三)郑亚彩致死案
    (四)方亚贵致死案
三、余论



本文编号:324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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