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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作为法律科学

发布时间:2021-07-13 19:04
  在法律之科学研究中,经济分析可说是目前的主宰者,但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经济分析,却在法律(规范)与(经验)科学两面向上,都存在缺陷。传统演绎概念法学的确有不足之处,但因此将法律虚无化或工具化,以便于数理操作,而宣称法律之科学研究,则是另一极端。法律经济分析的先驱霍姆斯之拒却概念演绎而主张"社会归纳法",是针对法律规范本身之提炼而言,并不是如后人之遁于司法行为或法律实效之外部研究。现代法律经济分析之毫无疑问共主科斯的主张,也是"不知法律,无以知经济"。但目前作为法律科学核心之法学方法,又仅具形式作用,未能有效助法律之实质获取。本文主张立基于科斯与张五常厂商理论之合约法学,才能科学地研究法律。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2019,(02)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前言
二、规范科学
    (一) 数理计算
    (二) 法律体系
    (三) 法律机关
三、合约法学
    (一) 权利定分
    (二) 诸法分合
四、法学方法
    (一) 体系一致
    (二) 目的解释
    (三) 法教义学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物权:(实体)物或权(定分)[J]. 简资修.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7(03)
[2]《经济解释》:法律的经济学教本[J]. 简资修.  中国法律评论. 2016(03)



本文编号:328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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