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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6 10:08
  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立法承接清末教育学制改革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1912至1949三十余年间颁布了百余项艺术教育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包括有艺术教育法规、全国性教育会议提案和学校课程标准。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经历了初创、发展、成型、抗战和恢复五个阶段,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完整的艺术教育体系,这期间创设的六三三学制等成果沿用至今。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立法以实利为导向,十分注重女性教育和实现艺术教育的社会价值,对我国当代艺术教育法规的制定也具有一定启示作用。 

【文章来源】: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 201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的渊源
二、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的立法宗旨与方针
    (一) 培养民族精神
    (二) 充实人民生活
    (三) 改良工艺生产以发展经济
三、民国时期艺术教育法规的发展
    (一) 初创时期 (1912.01-1912.11)
    (二) 发展时期 (1912.03-1927.03)
        1. 学制立法
        2. 颁布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组织法
        3. 社会艺术教育和私立艺术学校立法
    (三) 成型阶段 (1927.04-1937.07)
        1. 建立教育行政组织
        2. 更新艺术教育立法宗旨与方针
        3. 进行教育体制改革, 规范艺术教育课程标准
        4. 提出大量提倡艺术教育议案
    (四) 抗战阶段 (1937.07-1945.08)
    (五) 恢复阶段 (1945.09-1949.09)
四、民国时期艺术教育立法的特点与启示
    (一) 立法宗旨上体现了中国传统教育法制思想的影响
    (二) 强调和突出女性受教育的重要性
    (三) 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 发挥艺术教育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国时期私立教育立法特色及其当代启示[J]. 齐廉允.  高教探索. 2012(02)



本文编号:328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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