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应当”——地方法制的规范性维度
发布时间:2022-01-16 21:54
<正>地方法制的规范性问题实际上是地方创制的规则与制度,也即次级规则与制度,是否具有规范性的问题。地方机构创制规则与制度的权力源于国家权力的宪制安排,属于法定的职权,而不是上级的授权。作为实践理性,法律的规范性资源只能自下汲取。着力解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2019,(03)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法制与规范性问题
二、法律的实践性与规范性
三、职权法定与规范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方法制”的概念及其方法论意义[J]. 葛洪义. 法学评论. 2018(03)
[2]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J]. 葛洪义. 中国法学. 2016(04)
[3]法概念与法律的规范性——以凯尔森为中心的考察[J]. 俞静贤. 清华法学. 2006(03)
本文编号:3593489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2019,(03)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法制与规范性问题
二、法律的实践性与规范性
三、职权法定与规范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方法制”的概念及其方法论意义[J]. 葛洪义. 法学评论. 2018(03)
[2]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J]. 葛洪义. 中国法学. 2016(04)
[3]法概念与法律的规范性——以凯尔森为中心的考察[J]. 俞静贤. 清华法学. 2006(03)
本文编号:3593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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