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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性法理思维的逻辑规制

发布时间:2024-07-05 03:46
  法理思维不仅需要接受法治之理的约束,还包括对逻辑思维规则的尊重和运用。在西法东渐过程中,中国法学研究者吸收了西方法学的知识、原理体系,甚至部分法律价值,然而对于"根据法律的思维"的"法律",很多人只认同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而不认可法律思维规则(法律方法)也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从西方传来的法学思维与传统的整体、辩证、实质思维存在冲突。简单的依法办事、根据法律进行思考的思维方式,难以应对复杂变化的社会,因而要求在整体、辩证视野中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这样,就产生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纠葛。为保障法律的权威性,解决思维决策的恰当性问题,就需要在依法办事的思维中介入批判性思维。法理思维所批判的对象是拟制的法律主体、法律行为规范,是要用法治逻辑或法律方法规制人们的思维过程。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逻辑缺失致使法理思维的批判性不足
    (一)中国法理学缺乏批判思维
    (二)批判性法理思维的特征
        1. 排斥专制、专断的决断论。
        2. 捍卫正义的价值追求。
        3. 尊重逻辑的思维方法。
    (三)缘何在法理思维中介入批判性
三、通过法律方法弥合思维过程的逻辑断裂
四、用法律方法提升法理思维的批判性
    (一)法学拟制的法治体系
    (二)法律“拟制”的法治主体
    (三)法律思维、法律方法等所衍生的判断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00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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