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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在德国行政诉讼中的功能变迁

发布时间:2022-12-06 03:31
  行政行为概念功能的变迁,同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有着密切联系。行政行为是为划定公权力边界而创造的概念,当权利保护进入无漏洞救济的时代,行政行为无力承担这一功能,从而不得不让位于主观公权利。如果对行政行为做过于宽泛的界定,可能会导致其本来肩负的程序法上的定型化功能和诉讼法上的类型化功能的衰竭甚至丧失。如果我国行政诉讼也要确立无漏洞权利保护机制,可能需要考虑加强对"合法权益"等概念的研究,以适应权利保护的完整逻辑体系。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中世纪至19世纪中叶——行政行为产生之前的德国行政审判
    (一)枢密司法时期
    (二)法院司法与行政司法
二、19世纪下半叶至二战以前——行政行为与主观公权利的竞夺
    (一)行政行为概念的产生背景
    (二)奥托·迈耶对行政行为的体系化
    (三)主观公权利体系的崛起
三、二战以后——无漏洞权利救济与行政行为的式微
    (一)《基本法》实施之前
    (二)奥托·巴霍夫的主观公权利体系
    (三)从《基本法》到《行政法院法》
    (四)《行政程序法》——回归实体法上的定型功能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进步与妥协:《行政诉讼法》修改回顾[J]. 童卫东.  行政法学研究. 2015(04)



本文编号:371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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