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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

发布时间:2024-03-19 03:20
  <正>【裁判要旨】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竞合时应优先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规定。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上游犯罪的类型以及主观明知内容的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特殊犯罪,且要求被告人对上游犯罪的类型存在概括性的明知;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上游犯罪类型没有要求,主观要件仅要求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即可。实践中区分两罪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应忽视洗钱罪的主观方面。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法条竞合的关系
    二、他洗钱犯罪中“明知”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他洗钱犯罪“明知”应为概括性明知



本文编号:393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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