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景亭案牍》中孀妇再醮案件的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5 18:26
本文关键词:《塔景亭案牍》中孀妇再醮案件的审理研究
【摘要】:孀妇再醮,是婚姻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现实生活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它的关系复杂,有可能同时涉及几个家庭和家族之间的关系,在财产和人身方面的问题处理不恰当时,往往会产生纠纷,,引起争讼。清末州县官适用国家法解决矛盾纠纷,在无法找到和案件情况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做依据时,充分考虑当地的民事习惯,灵活适用民事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就成为审判运用中的必要。 本文主要运用史料分析的方法,以《塔景亭案牍》为主要研究资料,引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来佐证存在于江苏省句容县的孀妇再醮相关民事习惯。通过调查文献,获得资料,综合地介绍和评述该问题,从而分析清末州县官对于孀妇再醮案件的审理问题。 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孀妇再醮相关问题的概述。该部分主要对孀妇再醮在法律、社会和历史上的变迁做一个简明的梳理。通过梳理可以看出,清末孀妇再醮只被视为非礼的行为,在法律上从未有规定禁止。第二部分:孀妇再醮的类型。孀妇再醮的类型多样,本文将其分为自主再醮、逼嫁、孀妇招夫和欺诈性孀妇再醮婚姻四种类型,并对各种类型一一展开,详细分析、说明原因,写作此部分的意图在于为文章下一部分分析司法案件类型做铺垫。第三部分:《塔景亭案牍》中知县孀妇再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处断。这部分以《塔景亭案牍》中的案件为中心展开考察,将《案牍》中涉及孀妇再醮的案件归类整理为以下四种,第一种为再醮婚姻的成立问题,第二种为孀妇招夫养老情况中赘婿的财产继承问题,第三种为幼子继承遗产的财产管理人及其代理行为的效力问题,第四种为再醮婚姻中对前夫子女的养教问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第一种问题是有法可依的情况,知县在审判时严格适用法律规范判决,后三种问题的解决在法律条文中无依据可循,面对成文法严重不足的情况,知县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认可了民事习惯的效力,弥补了法律的空缺。第四部分:以《塔景亭案牍》中孀妇再醮案件为视角,看清末民事习惯与国家法的关系。此部分提出了论文的核心观点——国家法和民事习惯的关系。司法实践中,知县在解决孀妇再醮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在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首先严格遵守并适用律例的规定;没有国家法规定的领域,则考虑选择与国家法精神和原则不冲突的民事习惯作为依据,二者在适用顺序上有先后之分,知县将多样的法律渊源视为一个完整统一的规则体系,使国家法与民事习惯相互协调构成裁判的一元体系。虽然民事习惯是基于民间自发的,在形成路径上区别于国家制定法,二者属于不同的法源,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是有联系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在不违背国家法的情况下,知县认可和适用民事习惯解决纠纷,通过司法途径,民事习惯与国家法在此获得了重要的“对话”和“互动”的渠道。所以,在解决矛盾和冲突各方的调适过程中,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是互动、配合的,它们平衡了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得失,最终达成在大背景下和谐统一的秩序。
【关键词】:清末 孀妇再醮 司法审判 国家法 民事习惯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9;D923.9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3
- 一、 孀妇再醮相关问题的概述13-16
- (一) 孀妇再醮在历史上的相关律文规定13-14
- (二) 礼教对孀妇再醮的态度14-15
- (三) 清末孀妇再醮的社会背景15-16
- 二、 孀妇再醮的类型16-24
- (一) 自主再醮16
- (二) 逼嫁16-17
- (三) 孀妇招夫17-19
- (四) 欺诈性孀妇再醮婚姻19-24
- 三、 《塔景亭案牍》中知县对于孀妇再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处断24-45
- (一) 再醮婚姻的成立问题24-32
- (二) 孀妇招夫养老情况中赘婿的财产继承问题32-36
- (三) 幼子(前夫子)继承遗产的财产管理人及其代理行为的效力问题36-41
- (四) 再醮婚姻中对前夫子女的养教问题41-45
- 四、 以《塔景亭案牍》中孀妇再醮案件为视角,看清末民事习惯与国家法的关系45-48
- (一) 二元审判依据互相配合,成为一元司法体系45-46
- (二) 民事习惯作为补充,弥补国家立法空白46-48
- 结语48-49
- 参考文献49-51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51-52
- 后记5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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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4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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