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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中国金融市场的司法调适——以买空卖空的限缩解释与适用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07-15 21:18

  本文关键词:民初中国金融市场的司法调适——以买空卖空的限缩解释与适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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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初,大清现行律的民事有效部分,禁止买空卖空;而证券交易所法、物品交易所条例均允许有预警和调控风险机制下的买空卖空,作为交易所内定期买卖的方法。大理院通过解释、判例及其要旨,确立"契约目的不以交付现货的买空卖空无效"规则,并严格界定和适用该规则,实际上驰禁了买空卖空,鼓励交易,放开了中国金融市场。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大理院 买空卖空 金融市场 解释 适用
【分类号】:K26;D929;D922.28
【正文快照】: 买空卖空,既是一个中国传统商业的习惯用语,1又是一个进入大清律例的传统法律用语,意思是买卖双方都没有货、款进出,而以到期进出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清代的买空卖空行为主要发生在粮食和通货领域。为试图维持粮价和币值稳定,清代官府一般均严禁买空卖空行为。2但是,随着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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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宏旭;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现代民营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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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肖冬华;;浅析董必武对新中国金融制度的探索[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2期



本文编号:54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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